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爱笔楼 > 破译三十六计 > 抓准时机关门捉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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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美国银行某地分行的行长,背着上级主管和分行的其他主管,私自将五十七万美元调到瑞士。

    经人举报,发现这笔钱去向不明。既无贷款协议,又无买卖合同,更无借据凭证。

    为了弄清情况,主管遂责令他予以解释。他支支吾吾,一会儿说款由别人借去,一会儿又说自己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。

    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其中肯定有问题,当即决定对这位行长拘留审查,以防其与别人串通或本人逃匿。

    这位行长因此恼羞成怒,认为在事实未弄清楚之前,就对其进行拘留审查是非法的,所以不断地进行上诉。

    后来上级法院反驳说:“如果这笔钱装入你的腰包,则属于贪污;如果私自借给别人,则属于挪用公款;如果这笔钱被别人骗走,则属于渎职。以上三者,有其中一项,均构成犯罪,所以拘留审查是必要的。”这位行长理屈词穷,只得老实地交待自己转移现金,准备卷款外逃的犯罪事实,终于受到应有的惩罚。

    在这案例中,两处使用

    “关门捉贼”之计。第一处是在发现这位行长有严重经济问题时,立即将其拘留审查。

    这样就防止了他与别人串通或狗急跳墙,逃往国外的可能。这是物质上

    “关门捉贼”,断其退路,使其无从逃逸的策略;第二处是对这位行长的驳斥,所使用的是逻辑推理的方式,使他无理可据,无情可原,无一点空子可钻,这是精神上心理上

    “关门捉贼”的策略。这种方法在为人处世上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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